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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温州市金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市金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恩胜,林恩仁,夏薇华,郑辉,汪一新,温州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咸阳。被执行人温州市金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剑。被执行人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一新。被执行人林恩胜。被执行人林恩仁。被执行人夏薇华。被执行人郑辉。被执行人汪一新。被执行人温州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林。被执行人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恩胜。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金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恩胜、林恩仁、夏薇华、郑辉、汪一新、温州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27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149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1491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随后,本院将上述执行状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9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149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1491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祯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