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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一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选朋与被告卢俊明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选朋,卢俊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何选朋,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书代,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俊明,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选朋与被告卢俊明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选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选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选朋撤回对被告卢俊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9元,由原告何选朋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