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一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选朋与被告卢俊明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选朋,卢俊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何选朋,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书代,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俊明,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选朋与被告卢俊明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选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选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选朋撤回对被告卢俊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9元,由原告何选朋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