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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姚秀与林海、弋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秀,林海,弋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136号申请执行人姚秀,女。被执行人林海,男。被执行人弋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0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姚秀申请被执行人林海、弋黎其它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海、弋黎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弋黎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线126-10-2-5-22住宅房一套;查封被执行人林海、弋黎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10号1层198号非住宅房一套;查封被执行人林海、弋黎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10号1层218号非住宅房一套。二、查封期限叁年,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抵押、赠与、投资入股等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芳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