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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合肥市国裕新型建材厂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国裕新型建材厂,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62号原告:合肥市国裕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国付,厂长。委托代理人:范传杰,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莉,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炳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国裕新型建材厂诉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国裕新型建材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