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洪伟、李丕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洪伟,李丕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37号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井陉县微矿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于洪伟。被告李丕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洪伟、李丕东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