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邹桂兴与靖江市华宇漂染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桂兴,靖江市华宇漂染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161号原告邹桂兴。委托代理人沈建国,靖江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江市华宇漂染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长安振兴大桥下。法定代表人臧明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桂兴与被告靖江市华宇漂染纺织有限公司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桂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