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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琦与被执行人穆桂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琦,穆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高琦,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穆桂香,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琦与被执行人穆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昌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戴维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吉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