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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文志与王权、汤玉玲及第三人张文友、赵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张文志,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刘大军、陈健,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权,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被告汤玉玲,女,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曾欢、曾璇,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文友,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第三人赵廷南,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志诉被告王权、汤玉玲、第三人张文友、第三人赵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汤玉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诉状中载明的被告王权、汤玉玲的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央商务区9号地块群升世纪广场B1栋5层5号)系商务写字楼,不是两被告的住址,被告汤玉玲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为贵阳市云岩区×××,被告王权的身份证上的住址为四川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在向我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时,同时提交了两被告的身份证及贵州鼎烨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告诉状载明的两被告的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中央商务区9号地块群升世纪广场B1栋5层5号,系贵州鼎烨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被告汤玉玲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为贵阳市云岩区×××,被告王权身份证上的住所地为四川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济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两被告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汤玉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汤玉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