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东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德文与蒋平、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文,蒋平,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王德文,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蒋平,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雷丽仙,系该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文诉被告蒋平、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2.00元,减半收取1206.00元,由原告王德文承担。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古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