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与郑红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郑红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321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负责人:郑李平。被告:郑红德,农民。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以下简称何田信用社)与被告郑红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郑红德立即归还其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5月13日利息2590元,其余利息从2015年5月13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21日,被告郑红德向原告何田信用社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7.5‰,清偿日期为2013年12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予清偿。截至2015年5月13日,已结欠利息259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红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5月13日利息为2590元,其余利息从2015年5月14日起以本金10000元按合同约定方式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郑红德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子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