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应枝申请执行冯绍敬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01-3号申请执行人王应枝。被执行人冯绍敬。本院在执行王应枝诉冯绍敬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冯绍敬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双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