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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应枝申请执行冯绍敬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01-3号申请执行人王应枝。被执行人冯绍敬。本院在执行王应枝诉冯绍敬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冯绍敬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双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