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人民中路支行申请执行肖某、咸阳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人民中路支行,肖某,咸阳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人民中路支行。法定代表人房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肖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人民中路支行申请执行肖某、咸阳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062元;或查封(扣押)登记在肖露名下的陕Axxxx**号起亚牌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