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光耀与张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69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69号原告朱光耀。被告张泉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耀与被告张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君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