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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许敬波与姜生飞、王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敬波,姜生飞,王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许敬波,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姜生飞,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达乡。被执行人王永明,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达乡二电散居委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敬波与被执行人姜生飞、王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许敬波于2015年3月31日依据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姜生飞、王永明给付借款8409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姜生飞、王永明现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许敬波鉴于上述情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