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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一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戴宗士、刘邦芝、张仁博与被告正定县燕赵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宗士,刘邦芝,张仁博,正定县燕赵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一初字第00338号原告戴宗士(李雪侠继父),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刘邦芝(李雪侠继父),女,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张仁博(李雪侠和张志勇之子),男,201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男,199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正定县燕赵医院。法定代理人刘国岐,该院院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谢素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宗士、刘邦芝、张仁博与被告正定县燕赵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宗士、刘邦芝、张仁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5元,由原告戴宗士、刘邦芝、张仁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