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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中与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张中,男,汉族。被执行人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光秋职务: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林劳人仲字{2014}第24号仲裁裁决书国内非涉外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林劳人仲字{2014}第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张守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