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浦某。委托代理人朱延平。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