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二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纤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枫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纤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枫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二初字第00190号原告河南纤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永民,经理。被告武汉枫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郭其雄,经理。原告河南纤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枫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河南纤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纤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1310元,由原告河南纤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