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廷红、李方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廷红,李方方,王存林,常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世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廷红,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方方,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存林,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常春英,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廷红、李方方、王存林、常春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廷红、李方方、王存林、常春英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