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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1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徐小雪与吴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雪,吴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124-2号原告徐小雪,男,汉族。被告吴美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雪诉被告吴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对被告吴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小雪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雪撤回本案对被告吴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5.5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385.50元,由原告徐小雪负担。审判员  缪志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