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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白锦成与天津东方顺强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锦成,天津东方顺强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442号申请执行人白锦成。被执行人天津东方顺强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白锦成与被执行人天津东方顺强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442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4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丽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