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松与杜大全、赵冬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杜大全,赵冬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483号原告李松。委托代理人王晓蓉,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大全。被告赵冬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被告杜大全、赵冬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