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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4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松与杜大全、赵冬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杜大全,赵冬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483号原告李松。委托代理人王晓蓉,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大全。被告赵冬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被告杜大全、赵冬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贺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