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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64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同居期间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宗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