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64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同居期间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宗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