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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虹与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虹,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930号原告赵虹。被告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172号。法定代表人刘跃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虹诉被告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虹自行承担。审判员  秦润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