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二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沈管荣、刘丽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管荣,刘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二初字第383号原告沈管荣,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刘丽,女,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路西段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综合楼3楼。负责人刘勇,经理。被告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附南街152号。法定代表人刘从双,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管荣、刘丽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并书面通知原告沈管荣、刘丽于案件受理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至今未缴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沈管荣、刘丽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