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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行监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鲁罗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罗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中行监字第000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鲁罗扣。鲁罗扣诉泰州市建设局、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泰海行诉初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鲁罗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泰中行诉终字第0007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鲁罗扣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鲁罗扣要求确认孔德平、陈松林在企业兼职违法问题;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鲁罗扣所在区域的拆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因而拆迁行为不合法;泰州市建设局必须对因其一系列违法行为给鲁罗扣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均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鲁罗扣要求确认泰建拆许字(2009)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该许可证已受生效的(2011)泰海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羁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对鲁罗扣的起诉,不予受理。鲁罗扣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二审经审查认为:鲁罗扣要求确认孔德平、陈松林在企业兼职违法、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鲁罗扣所在区域的拆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因而拆迁行为不合法、泰州市建设局必须对因其一系列违法行为给鲁罗扣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原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鲁罗扣申请再审称:2008年10月28日,泰州市建设局成立了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企业类型是法人独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建设局内,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的规定。泰州市建设局作为政府行政机关成立盈利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违法。2008年10月28日至2010年5月6日期间,该公司法人由泰州市建设局的法定代表人孔德平兼任,该公司总经理由泰州市建设局党委副书记陈松林兼任,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泰州市建设局与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一套人马两块招牌,泰州市建设局既是拆迁管理部门又充当拆迁人,滥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权力,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泰州市建设局在此区域内的拆迁不合法。综上,原一、二审裁定违法,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鲁罗扣起诉要求确认孔德平、陈松林在企业兼职违法、泰州市稻河古街区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等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鲁罗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鲁罗扣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强审判员  孟玉祥审判员  陈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