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朱某,女,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被告王某,男,1980年2月25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自行负担。审判员刘再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聂世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