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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闫满囤、张淑彩诉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满囤,张淑彩,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20号原告闫满囤,男,1954年5月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原告张淑彩,女,1954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艳、高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赵占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满囤、张淑彩诉被告保定市成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满囤、张淑彩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满囤、张淑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闫满囤、张淑彩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胡紫薇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瞻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