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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桑某。金辉,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农业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金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艳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昱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