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桑某。金辉,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农业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金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艳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昱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