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涉县大通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大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涉县大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涉城镇城里村309国道旁。负责人王小利,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向阳,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黎城县洪井乡王家庄村人,个体经营户,住原籍。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黎城县城东路***号。负责人李王先,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纲,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涉县大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通公司诉称,2014年6月7日4时许,徐志刚驾驶原告所有的冀DK66**(晋DG2**挂)重型半挂车沿高速G20线行驶至G20线离军高速15KM处,因驾驶不慎与张俊辉驾驶的豫P684**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该车花费修理费103440元,同时还支付了6000元施救费用。事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10日,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103440元及施救费用6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主张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长治仲裁委员会处理,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长治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告起诉后,被告在案件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涉县大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89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郭玉虎审判员 李绍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大磊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