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居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6月21日。被告周某,男,汉族,生于1988���4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50元,由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