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6月21日。被告周某,男,汉族,生于1988���4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50元,由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