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毛敏与姚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敏,姚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587号原告毛敏。委托代理人毛红华。被告姚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敏诉被告姚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敏撤回对被告姚雪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毛敏负担。审判员 曾伟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皮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