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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毛敏与姚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敏,姚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587号原告毛敏。委托代理人毛红华。被告姚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敏诉被告姚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敏撤回对被告姚雪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毛敏负担。审判员  曾伟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皮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