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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卫东、柯贤琦、程小芹与雷友权、王攀股权转让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柯贤琦,程小芹,雷友权,王攀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重字第00002号原告王卫东,男,生于1968年8月26日,汉族,居民。原告柯贤琦,男,生于1966年9月9日,汉族,居民。原告程小芹,女,生于1979年2月6日,汉族,居民。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三刚,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友权,男,生于1963年10月8日,汉族,大学文化,居民。被告王攀,男,生于1984年6月30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柯贤琦、程小芹诉被告雷友权、王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东、柯贤琦、程小芹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东、柯贤琦、程小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柯贤琦、程小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0元,减半收取5170元,由原告王卫东、柯贤琦、程小芹负担。审 判 长  薛进平代理审判员  罗贤玉人民陪审员  夏琼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冀田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