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卫东、柯贤琦、程小芹与雷友权、王攀股权转让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柯贤琦,程小芹,雷友权,王攀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重字第00002号原告王卫东,男,生于1968年8月26日,汉族,居民。原告柯贤琦,男,生于1966年9月9日,汉族,居民。原告程小芹,女,生于1979年2月6日,汉族,居民。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三刚,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友权,男,生于1963年10月8日,汉族,大学文化,居民。被告王攀,男,生于1984年6月30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柯贤琦、程小芹诉被告雷友权、王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东、柯贤琦、程小芹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东、柯贤琦、程小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柯贤琦、程小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0元,减半收取5170元,由原告王卫东、柯贤琦、程小芹负担。审 判 长 薛进平代理审判员 罗贤玉人民陪审员 夏琼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冀田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