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罗某,女,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刚,男,1977年4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曹惠霞审 判 员 万方芳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