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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罗某,女,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刚,男,1977年4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曹惠霞审 判 员  万方芳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