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陶连顺与许秀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连顺,许秀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151-1号申请执行人:陶连顺,男,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许秀蕾,女,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许秀蕾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许秀蕾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秀蕾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秀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新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