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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笫273一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胜利与骆运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胜利,骆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笫273一7号申请执行人袁胜利。被执行人骆运芳。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胜利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骆运芳给付借款人民币240万元。本院2013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骆运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今被执行人骆运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骆运芳并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骆运芳在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湖九运木兰天水A栋1单元3层,合同备案号:黄05119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继续查封骆运芳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湖九运木兰天水A栋1单元3层,合同备案号:黄0511916。2、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止。查封期间内不得买卖、抵押、过户。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京进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