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吕建通与金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通,金广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565号原告:吕建通,农民。被告:金广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通与被告金广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吕建通负担。审 判 员 潘相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丁波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