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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吕建通与金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通,金广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565号原告:吕建通,农民。被告:金广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通与被告金广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吕建通负担。审 判 员 潘相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丁波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