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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一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国与被告刘社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刘社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初字第183号原告刘建国,男,汉族。被告刘社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国与被告刘社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国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审 判 长  马彦勋代理审判员  樊喜牛人民陪审员  张新珠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银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