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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美芬、孙美方申请宣告孙美强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美芬,孙美方,孙美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孙美芬,女,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人孙美方,女,汉族,1972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杨宗桥、刘玉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美强,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人孙美芬、孙美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美强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美芬、孙美方称:申请人孙美芬系被申请人二姐,申请人孙美方系被申请人五姐。被申请人孙美强于2008年外出务工至今,未曾回过家,也无法联系,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有近七年时间。被申请人父母已双亡,没有配偶子女,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孙美强失踪,并指定申请人孙美芬、孙美方为被申请人孙美强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孙美强,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籍贯为四川省兴文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兴文县太平镇栖枫村五组2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510190436。申请人孙美芬系被申请人孙美强同胞二姐,申请人孙美方系被申请人孙美强同胞五姐,被申请人孙美强父母已亡,无配偶子女。被申请人孙美强于2008年下半年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孙美芬、孙美方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孙美强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寻找孙美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美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美强于2008年外出,下落不明至今近七年之久。本院依法公告寻找,公告期限已届满,孙美强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孙美芬、孙美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宣告孙美强为失踪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孙美强为失踪人;二、指定孙美芬、孙美方为失踪人孙美强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