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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滨与郑淋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73号申请人林滨,1974年2月9日出生,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郑淋,1980年2月26日出生,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林滨与被申请人郑淋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仲保字第*号财产保全函向本院提交申请人林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受理。现申请人补充提供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材料,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价值为人民币853500元的财产。担保人梁燕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人林滨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淋名下位于福州鼓楼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查封价值为人民币853500元)。二、查封担保人梁燕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单元房建筑面积67.98平方米,附属间建筑面积7.21平方米,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案保全费4787元,由林滨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肖济宁审判员翁云莺代理审判员黄丽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陈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