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6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柯贵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贵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6027号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雷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安治,该公司职工。被告柯贵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柯贵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32元,由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雪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