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988号原告:秦某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某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姬玲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洁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