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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988号原告:秦某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某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姬玲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洁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