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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劳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洪珍与贾奎管辖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珍,贾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劳初字第270-1号原告:王洪珍。委托代理人:蔡言宁、李俊,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奎。本院受理原告王洪珍诉被告贾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贾奎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案。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威海市环翠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贾奎系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公司名称为烟台市芝罘区贾奎万多福服装店,公司地址在烟台市芝罘区西大街88号,2015年3月24日该服装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销。2015年5月13日,原告等人因不服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烟芝劳人仲案字(2015)第239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在烟台市芝罘区贾奎万多福服装店工作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用人单位烟台市芝罘区贾奎万多福服装店住所地在烟台市芝罘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贾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贾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焕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