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郑冬梅、赖洪祥、吴美清、赖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郑冬梅,赖洪祥,吴美清,赖永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住所地永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志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员工。被告郑冬梅,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洪祥,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吴美清,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永辉,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被告郑冬梅、赖洪祥、吴美清、赖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对被告赖永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赖永辉的起诉。审 判 员 李良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