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法民初字第02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779号原告李某甲,男,1955年10月3日出��,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乙,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