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与攀枝花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陇西省山阳县城关镇后街建设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杨金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宾馆南楼五楼。法定代表人唐成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希望双方庭外和解处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80元,由原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