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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7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9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在网上搭识的被害人张甲,相约至本市黄浦区大林路XXX号金鸥宾馆8312房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趁张甲不备,用自己的手机拍摄张的不雅照片,并以不让穿衣、威胁将不雅照片公开等手段,向张甲索要“借款”人民币5,000元。张甲因害怕即用手机联系朋友夏某某借钱,并在被告人赵某某的要求下将赵的银行账号通过手机发给夏某某。但夏某某觉事有蹊跷,遂报警。公安民警接报后,在上述宾馆房间内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犯罪未遂,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甲的陈述笔录,证人夏某某、李某、沈某某的证词,住宿登记单,手机短信及照片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敲诈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某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池晓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