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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芝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永康市颐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炬、陈兰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颐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炬,陈兰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芝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永康市颐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新。委托代理人:楼国刚。委托代理人:汪大伟。被告:杨炬。被告:陈兰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颐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炬、陈兰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永康市颐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