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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何宗琴诉被告封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宗琴,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何宗琴,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宗琴诉被告封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口头申请撤回其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宗琴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宗琴撤诉。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宗琴负担。审判长  罗金忠审判员  罗宗洪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