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02号原告:何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左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何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汤传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